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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0-24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领和推动清廉学校建设工作,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全面建设清廉山西的行动方案》(晋发〔2022〕9号),按照省委批复同意的《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山西省清廉单元创建示范活动的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清廉主题、学校主体、制度主线,健全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和清廉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在教育系统有效落实,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省委领导下进行。各市委、县(市、区)委及省直相关单位党组(党委)负创建示范工作的主体责任。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共同主办创建工作。市、县委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直相关委、办、厅、局和高校按照隶属关系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建周期和范围

第四条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从2022年开始,长期开展。实行届期制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评估和命名。

第五条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范围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实行自愿申报。

第六条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数量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确定。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七条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的基本标准:

)政治建设过硬落实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组织保障有力。清廉学校建设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目标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有力。

(三)制度体系健全。权力运行公开规范,干部管理监督有力,章程修订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教育资金、资产、资源等管理规范。

(四)队伍建设扎实干部、教师、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职工廉洁从业、学生廉洁修身。

(五)育人环境良好。积极培育学校清廉价值理念,打造学校廉洁文化阵地,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清廉学校宣传和活动,营造浓厚建设氛围。

在总体把握上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配套制定《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考评指标》,明确细化考评内容。考评指标实行百分制。

第八条 创建期间,清廉学校建设工作受到上级表扬肯定,被树为典型的,视情加分。

第九条 学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端,处置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和重大问题的。

(三)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在影响期内的。

(五)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清廉学校建设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公开发布开展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并印发管理办法和考评指标;动员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营造浓厚创建氛围。

(二)组织申报。各创建单位对照考评指标,坚持边创建、边申报。符合标准和条件的,按照隶属关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1. 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向所属县(市、区)委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或市委教育工委申报。省属高校附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向所在高校申报,省直委、办、厅、局所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向所在省直委、办、厅、局申报。

2. 高校。市属高校向市委教育工委申报;省属高校向所属省直委、办、厅、局申报。

(三)审核推荐。县(市、区)委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市委教育工委、省直委、办、厅、局及有附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高校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照考评指标,对申报、推荐的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进行评估审核,并逐级上报。

(四)评估验收。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对申报单位逐个评估验收,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五)公示复核。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新进行复核。

(六)通报命名。经评估验收、公示复核后,由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总结推广。创建过程中,及时收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的经验做法,并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逐级审核推荐的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评选名单,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本届评选资格,并由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等方面优先推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按照每年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对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每年12月底前通过原申报渠道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提交创建示范工作持续开展情况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日常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在抽查复核和日常监督中,山西省清廉学校建设示范单位存在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予以通报摘牌。同时,复核结果不合格、整改落实不到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予以通报摘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委机关会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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